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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一項馬來西亞工作食品處理員接受培訓 。 《 2009 年食品衞生條例 》 第 30 ( 1 ) 條例下, 所有食品業人員應指定機構接受食品業人員培訓, 並獲得食品處理人員培訓證書 。 任何食肆工作食品處理員, 如果沒有接受培訓或取得上述證明, 即屬犯罪, 定罪, 可罰款超過 RM10,000.00 或監禁超過 2 年 。
2.1 報名學員如果不能出席培訓課程,可以提出改期或替換學員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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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無法確定課程日期時間或無法確定替代學員情況之下,此報名視為擱置。視為擱置報名不予退款。
2.3 視為擱置報名,通過如下所述方法(第 3.1 段)發電子郵件,書面形式通知所選培訓日期和時間或替代者資料。改期或替代通過取決於發出通知郵件時席位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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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 改期與替代只限於同一個培訓課程,不能培訓課程進行改期與替代。
a. 請求者資料 (姓名, 身份證或者護照號碼, 以及聯絡號碼)
b. 學員資料 (如果請求人)
c. 所報名課程名稱
d. 所報名課程日期時間
e. 請求事項 (1) 退課 / (2) 改期 / (3) 替代
f. ( 退課原因及退款匯款信息 / 改期日期時間 / 替代者 )